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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出台古城保护条例,开始执行

  • 更新时间:2019-01-02 浏览量:705次
  • 为了加强青州古城保护,保持古城历史风貌与特色,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制定《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》。12月6日,记者从潍坊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,《潍坊市青州古城保护条例》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,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,现予公布,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。
    青州古城的范围是青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城保护范围。其中,东关历史文化街区、北关历史文化街区和东至云门山南路、南至凤凰山西路、西至玲珑山南路、北至南阳河的围合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。
    青州古城保护对象主要包括: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;偶园历史文化街区、北关历史文化街区、东关历史文化街区;不可移动文物;历史建筑;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居;古树名木;非物质文化遗产;少数民族民俗风貌;历史地名(古街巷名)、历史建(构)筑物名称、老字号;南阳河等构成古城空间形态特色的河湖水系与自然环境风貌;其他应当保护的对象。
    重点保护区域内街巷道路应当限制机动车通行,采取利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、分时段限行、逐步增加设立步行街等措施改善交通秩序。在限行时间段内,除执法执勤、应急救援、环卫、工程车辆及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外,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或者停放在限行街巷;限行街巷内的非机动车辆应当减速慢行、礼让行人,有序停放在划定位置。
    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市貌、环境卫生的行为:在建(构)筑物外墙和设施上乱写、乱画、乱贴、乱挂;在街巷道路两侧建(构)筑物的顶部、阳台外、窗外堆放、吊挂或者晾晒影响市容市貌、环境卫生物品;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乱倒生活垃圾和果皮、口香糖残渣等废弃物;乱倒污水或者在街巷道路两侧水系内洗涤物品;放养家畜、家禽,饲养烈性、大型犬只等;焚烧沥青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;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;露天烧烤;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影响市容市貌、环境卫生的行为。
    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:街巷道路两侧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、窗进行经营、作业、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;占道经营;追客拉客;价格欺诈;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生意;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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